黨員權利是黨章賦予的。黨組織和黨員、干部要充分尊重和保障黨員正常行使黨員權利,堅決反對和防止侵犯黨員權利的現(xiàn)象發(fā)生?!吨袊伯a(chǎn)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規(guī)定了侵犯黨員權利應予處分的情形:表決權,主要是指黨員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問題時按照規(guī)定參加表決,并可以表示贊成、不贊成或者棄權的權利。選舉權,主要是指參加選舉的黨員了解候選人情況、要求改變候選人、選或不選任何一個候選人和另選他人的權利。被選舉權,主要是指黨員享有的經(jīng)過規(guī)定程序成為候選人和當選的權利。對于以強迫、威脅、欺騙、拉攏等手段妨害黨員自主行使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性質(zhì)惡劣的行為,無論情節(jié)輕重,給予撤銷黨內(nèi)職務以上黨紀重處分。對于以其他方式侵犯黨員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行為,比如,故意不通知有選舉權、被選舉權的黨員參加選舉,或者故意不通知有表決權的黨員參加黨的重要會議等,達到情節(jié)較重的,才給予警告直至撤銷黨內(nèi)職務處分。
2. 對批評、檢舉、控告進行阻撓、壓制,或者將批評、檢舉、控告材料私自扣壓、銷毀,或者故意將其泄露給他人
批評,是指黨員依照相關規(guī)定,對黨的組織或其他黨員在工作中存在的缺點、錯誤提出不同意見。檢舉,是指黨員依照相關規(guī)定,對黨的組織、黨員的違紀違法行為進行檢舉揭發(fā),要求有關部門予以追究。控告,是指黨員在自己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依照規(guī)定向有關黨組織進行告訴,要求維護自身權益并追究有關單位、人員責任。3. 對黨員的申辯、辯護、作證等進行壓制,造成不良后果申辯,是指黨員對被反映的本人問題向黨組織作出說明、解釋,以及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本人的處理處分或者作出鑒定時進行申明和辯解。辯護,是指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處理處分或者作出鑒定時,其他黨員對被討論的黨員作有利的證言和辯解。作證,是指黨員就自己所了解的情況向黨組織提供證言、作出證明。4. 壓制黨員申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按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黨員申訴申訴,是指黨員對于黨組織給予本人的處理處分或者作出的鑒定、審查結(jié)論不服的,按照規(guī)定向原處理機關或者上級機關提出予以公正處理的要求。
監(jiān)督執(zhí)紀工作中發(fā)現(xiàn),有的利用職權直接或者間接損害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及其他合法權益;有的雖然沒有利用職權,但出于打擊報復的目的對有關人員進行威脅恐嚇等。這些對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行為性質(zhì)惡劣,應當給予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此外還需注意,《條例》中關于侵犯黨員權利的規(guī)定和《刑法》規(guī)定的破壞選舉罪、報復陷害罪的區(qū)別。黨員有上述侵犯黨員權利的行為,應當給予紀律處分,如果同時涉嫌觸犯破壞選舉罪或者報復陷害罪的,則應適用總則中紀法銜接條款處理。